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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七项内容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20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检查,共包括七项内容,像现分述如下。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存在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6、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能源利用效率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