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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权限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6-01-16

信息来源:玉龙天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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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5年9月日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建设地点、主要

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 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0 吨及以上)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

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

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

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

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

录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

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

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 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

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 市)相关节能审查机

关实施。

截至目前北京市主管部门还没有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根据以往的经验分析,经很快出台系列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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