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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排放口单独实行重点管理的六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1-09-04

信息来源:玉龙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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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本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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