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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四大异同点

发布日期:2024-08-09

信息来源:玉龙天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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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非常容易相混淆的,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是如此。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来界定,二者主要有四大异同点。

        1、商标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可用于商品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使用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自己和他人的商品,故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有间接的联系,即商标对产品的作用是一种附加的、可分离的标志。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具有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中所述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等要素必须通过产品这个载体直接体现出来,所以说外观设计专利和产品本体是不可分割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美感,外观设计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装饰、美化商品,使商品变得更美观。

       2、商标保护客体的具体体现内容

       商标保护客体体现的内容是能将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标志,其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且,具有这种可视内容组合的标志的注册条件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具体体现内容是从产品本身所能观察到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且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这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专利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此可知,商标和外观设计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两者在内容的构成上或保护上又有重复交叉之处,比如两者都可以包括图形、文字和颜色的组合,因而某些平面类的包装纸或标贴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前(2009年10月日前),既可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某些文字部分删除或覆盖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这一原因,容易造成某些平面外观设计与商标的重复申请,造成权利冲突,因此,在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的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目的就是在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中,尽量排除与商标标识作用很相近的平面类外观设计。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授予的条件上,商标的显著特征则相当于外观设计专利所要求的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一定与产品有关,即商标没有要求必须有一个有形的载体,因而一种商标可以适用于多种产品;而后者却必须要求和载体有关并不可分离,这个载体必须要求是一种可工业化实施的、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3、商标绝大部分是以平面形式体现

      在商标中装饰文字占有较大比重或占有商标设计的大部分版面,而外观设计只允许具有高度装饰性的文字出现;而且其属于外观设计的图案的一部分或辅助部分。

       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相冲突

       由于商标构成内容和外观设计除产品形状外的其他构成要素有相近之处,因此,某些商标有可能与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或相同。例如,在标贴、标志类外观设计中有时会出现其产品上的图形、文字和色彩组合后体现的可视的图案内容与某些商标的内容一样或相近似。这种相近似,可能导致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可能都具有独占权而发生权利相干涉。因此,在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中,对产品的商标部分要求予以覆盖或删除而不子保护。在商标的注册审核及异议程序中,都有较严格审核要求。一旦发生冲突,则一般以在先获得的权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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