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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排污单位对废气排放防治的四项要求

发布日期:2021-09-06

信息来源:玉龙天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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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排污单位对废气排放防治的三项要求:
        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GB 13271和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 470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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