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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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和平街14区简易住宅楼改造项目燃气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4-02-2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三街7号修缮改造工程新建锅炉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时间及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公开公示[2024-02-01]
- 宠物病理检测及PCR分子筛查实验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4-01-23]
- 联东北京U谷中试区锅炉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开[2024-01-04]
资讯中心
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后严禁的四种行为
在排污单位获取排污许可证以后,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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