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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主体是谁?
对于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评价主体这个问题,主要依据以下四项政策规定: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2.《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指出,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4.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指出,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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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2018/8/23